,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 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 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 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 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 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