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 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 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 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 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 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 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