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 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 六十条。公布以前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 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 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