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 水域。荒山 滩涂 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 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 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