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 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 公布以前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 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 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 属于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 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