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国有铁路 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所有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 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 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 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