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时止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所有,一 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 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 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