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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水域 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 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 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 土地管理法 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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