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有土地所有权第五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 水域 荒山 滩涂 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七条.国有铁路、公路,电力 通讯 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第九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第十一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乡,镇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 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 属于国有土地。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