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上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三条。乡.镇.材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五条,农村兴办的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公益事业、民办公助的学校 确定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材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材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 改建 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后至。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规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村民进城就业、户口仍在农村的,可按当地规定标准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材民继承、买卖房屋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与原有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条、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十一条。农村个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 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确定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土地利用合理,不影响村镇规划的。经处理补办手续后,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