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出让,解放初期接收或通过继承 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需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确定其土地使用权.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前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附有用地范围图的证明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该证明文件及用地单位。个人的征。拨 地批准文件或接收土地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临时设拖,临时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及以租,借等其它形式占用的土地,只确定临时土地使用权,城市人民政府已决定拆迁地段的单位和个人,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待新址批准后按新址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二条,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改变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在用地的单位或个人 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利用不合理,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三条。军用土地依据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拔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 解放初接收的无原始料的土地,由军队土地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军队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务院 中央宰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非军事用地和农副业生产用地,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荒芜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铁路用地 依据解放时接收。以及解放后征用.划拨土地等有关文件确定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界限不清的,依据,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拖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确定土地使用权、铁路线路两侧按规定范围征用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铁路部门,农民集体长期耕种的铁路线路两侧的土地 在不影响铁路正常运行和生产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耕种。如铁路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只付给村民青苗补偿费,第二十五条.国家水利设施 公路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划定用地界线和管理范围。村民长期耕种的水电设拖管理用地,不影响水电安全保护和正常运行的.由现用地者继续耕种.第二十六条.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河道.洪道或调洪湖泊,蓄洪区。排洪区以及其周围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留用的抢险保护区,未经城市规划,市政。防汛 水利部门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一律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的农场,牧场等用地,如单位继续投资。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主管单位 单位无力经营.出租.荒芜 转让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第二十九条 已被撤销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原权属资料合法.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接单位补办过户手续,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单位划分为几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单位并拥有地上附着物产权,由新单位补办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前建房,包括拆迁、扩建.翻建.买卖.继承房产等。符合城镇规划的.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后,经过批准并符合城镇规划的,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影响规划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确定其使用权,已由有关部门做了处理的不再处理,符合城镇规划的.确定其使用权,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按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使用界线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各级人民政府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摈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