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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除法律 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第十一条。申请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 按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从事地质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书。三,矿产资源勘查任务书或委托书、合同书 四,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交通位置图、标有工作区范围及工程布置的研究程度图,标有工作区范围的区块编码图 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十二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探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勘查登记 领取勘查许可证。第十三条。勘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因故需延长勘查期限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二年 并核减勘查作业区面积。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展勘查作业,开始勘查作业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必须按地质勘查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同时应做好施工中矿石回收和利用工作.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的同时 应对作业区内的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和评价、第十六条,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的。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 经审查批准 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对象、改变名称和地址 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可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保留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保留期为二年,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保留期满。需延长保留期的、应在保留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在保留期内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勘查工作和最低勘查投入.但应按规定交纳探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完成或因故撤销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办理探明矿产储量申报登记.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勘查储量报告和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按。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矿床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禁止非法倒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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