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 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方针。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应兼顾矿区所在地的利益,勘查 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土地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 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六条,HTSS,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 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以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 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地区 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