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一条、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 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确保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依法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前 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 并对供热系统进行改造 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