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状况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订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分步实施计划 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 经费来源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制订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订节能改造方案,经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第三十三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第三十四条。地方国家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的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 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 由本级人民政府 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建立能源供应计量服务体系,鼓励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能源供应计量技术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