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七条。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不予批准预售。已经建成或者销售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产权初始登记,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九条,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用水量较大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鼓励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二十条。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当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 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明确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保修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热工计算书。二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还应当包括节能专题报告。第二十三条,设计文件中采用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并经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 不得使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理。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查验 验收报告中应当有民用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文字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上述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修或者退房.因检测.返修或者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条.民用建筑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当事人约定期限多于五年的。从其约定。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属于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