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空间友好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道路交通系统等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第十五条。新建项目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儿童友好空间的配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 落实儿童友好空间配建标准和设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 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低效用地 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综合服务、文化 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十八条、本市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均衡,网络联通的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市。县级市 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开展口袋公园 社区公园。综合公园、郊野公园,专类公园 城市广场、滨水绿地等开敞空间的建设和适儿化改造,口袋公园优先配置儿童活动场地,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套建设满足全龄儿童需求的户外活动场所和游憩设施,郊野公园应当结合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等特色.适当配置休闲游步道,自行车道,自然体验点等游憩设施,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推进便利服务设施配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儿童友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提升儿童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 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新建住宅、学校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人车分流.推行在学校周边设置儿童过街通道、家长等待区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服务设施 推进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构建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规范.第二十二条、儿童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 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确保儿童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儿童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用于与儿童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