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计划 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文化广电和旅游 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 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