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 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 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