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 民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 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