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 公安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