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 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 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