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九条 市 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 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 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 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 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 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