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计划 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 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 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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