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 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 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 第十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 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 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 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