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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 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 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 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 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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