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标准第九条 市 县级市 区 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践行儿童优先理念。完善城市功能布局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需求,第十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制定年度计划,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 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制定本市相关领域的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并推进实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儿童友好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三条,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儿童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