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九条,重大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相关发展规划。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一条,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 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者工程项目,进行应用示范.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 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 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单位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 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技术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大宗农产品和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重点的农业示范区建设 发挥示范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引领作用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