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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