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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三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及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接受监察机关.上级管理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露天烧烤.砂石料堆场,噪声污染防治,园林绿化、机动车停车。生活垃圾分类等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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