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精细化,智慧化,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 全时段监管.高效能治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 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旅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公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 环卫工人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卫事业发展 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 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弘扬环卫工人无私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环卫工人.珍惜环卫工人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设立环卫驿站等方式.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第八条。提倡居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活动。公益行动,共创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对临街单位。商铺等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与临街单位,个体经营者等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责任人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等部门举报,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二。铁路、公路及其沿线附属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三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实际管理人负责。四.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水闸以及栈桥、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 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 由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旅游景区 商业网点,产业园区 文化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加油.气 站 汽车充电站、桩,公园和林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八,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九.已出让未开始建设的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城市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一、市政设施由权属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十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其所有权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