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照明,水域。居住区、施工场地等的容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市场监督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户外广告等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不少于15日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露台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依法强制拆除 对非经营性行为 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平,台,窗外、外廊等处吊挂。晾晒,放置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 妨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主要道路 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 并负责日常管理,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宣传品内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临街的商场。门店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摊贩经营场所.早 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商品的机动车违停行为。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 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改建,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 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建筑小品 雕塑等建筑景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者或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缮,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 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 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 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和牌匾所在建筑物 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其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户外广告和牌匾等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或超出审批期限未续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节能环保要求。亮化灯饰的光源 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造型特点和特色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 不得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照明设施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整齐规范,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安全。不得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架空管线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架空管线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 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 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 河道整治等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封闭硬质围挡。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围挡,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做到工完场净、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封闭硬质围挡、围挡使用期间,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围挡完整。整洁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低于围挡墙体面积的50,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对地面和驶离车辆实施冲洗,避免车身,车轮带泥上路行驶.对车辆带泥上路造成城市道路路面污染的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违反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挡,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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