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补贴申报。审核第十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下同。第十一条.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应当在船舶拆解前.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附件3 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二,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 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和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三、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应当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交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 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及海事,船检等部门。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正有关信息.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同意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后.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后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 未履行拆船现场监管程序.申请人自行拆解老旧营运船舶的.不予补贴.船舶拆解前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所有人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 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