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船舶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 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25年 含,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不含、以上30年 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 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 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签发之日的年限,据实计算.不取整、二.船舶为机动船,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三 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第六条 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 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 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应当有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老旧营运船舶提前报废,且新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与对应的拆解船舶完全一致,二,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 镇客运渡船运输 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三。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 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四。新建船舶的总吨大于对应的拆解船舶总吨时、领取的补贴金额按照对应的拆解船舶的总吨计算.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单船对应计算。第七条、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一 新建船舶应当为沿海或内河运输船舶。申请人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经营性的乡 镇客运渡船运输,新建船舶应当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二、在细则实施期间。船舶安放龙骨并建造完工、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安放龙骨日期.建造完工日期为准、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营运证书或者证明材料.三、船舶主推进动力应当为液化天然气单一燃料、甲醇单一燃料。氢燃料动力、氨燃料动力,纯电池动力 不含铅酸电池动力 或燃油替代率60,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和燃油双燃料,燃油替代率50,以上的甲醇和燃油双燃料.第八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第九条、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