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 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三,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的、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七 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八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