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 收储.动用计划的 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一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 收储.动用计划的。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三 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六 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七,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