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二 接到举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一 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 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三 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七。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