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 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等情况不责令限期整改的、二、接到举报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六条、中储粮集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 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二。选择不符合储存保管要求的企业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三.发现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 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由国家相关部门责成中储粮集团对其限期整改 给予警告 需退回财政补贴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退回财政部.有违法所得的由中储棉公司及时收回并上缴财政部,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中央储备棉代储企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及时解除承储合同,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中央储备棉的,三。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四。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的。五,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的、六.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的、七 未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或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棉账账不符 账实不符的,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中央储备棉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九 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