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 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任何单位 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十九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 加强安全管理 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储备棉移库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储粮集团要加强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 安排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更新改造 提高自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棉库建设 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严格保障数据安全.实现在线监管、提升穿透监管能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