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储存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 确有需要的 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 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 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十九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储备棉移库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 中储粮集团要加强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安排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更新改造,提高自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棉库建设 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严格保障数据安全 实现在线监管.提升穿透监管能力,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