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储存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储备棉以中储粮集团直属企业自储为主.并逐步提高自储比例。确有需要的、可由中储粮集团租仓储存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直属企业,租仓库点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的名单和储存数量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十八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中央储备棉储存库点 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棉数量、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棉品种,不得在中央储备棉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故意拖延中央储备棉出入库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中央储备棉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十九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严格仓储管理,加强安全管理,对中央储备棉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妥善处理保管过程中的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数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重大风险隐患 中储粮集团应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中央储备棉 并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棉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棉进行棉权公示。在储存中央储备棉的库房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安排中央储备棉移库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后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中储粮集团要加强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安排资金用于新建仓容和更新改造.提高自储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智慧棉库建设。建立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严格保障数据安全 实现在线监管。提升穿透监管能力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央储备棉直属库建设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