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轮换 收储.动用管理第九条。中央储备棉的轮换 收储 动用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侵占.破坏,挪用.第十条,在库时间达到5年左右的中央储备棉原则上需要安排轮换.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数量可根据供需形势和市场调控需要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根据中央储备棉入库年限。保管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提出中央储备棉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中央储备棉收储、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大于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下跌.二.中央储备棉库存明显低于储备规模。三、国务院认为需要收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棉.一。国内棉花持续显著供不足需,或棉花价格大幅快速上涨.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国防动员等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棉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确定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 动用的原则,方式、数量和时机等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向中储粮集团下达轮换,收储,动用计划、第十五条。中储粮集团应当按月将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 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时完成计划的,中储粮集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中央储备棉的轮换、收储,动用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和进口询价采购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同意,可采取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