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十五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卫星遥感监测.航拍,电子监控和监察人员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 城管和综合执法。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第十六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举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方式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详细记录.第十八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投诉 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 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 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九条 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三、属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告知案件移送单位或者举报人、第二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土地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 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照前述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一条。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 但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决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监察人员回避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决定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二条,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第二十三条,监察人员可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是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原件出具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询问,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有权查阅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机构应当就鉴定事项作出鉴定结论、并向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印章 鉴定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第二十六条.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勘验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第二十七条,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行为发生的地址等基本情况.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停止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依据,五.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六。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日期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暂时难以确定的 可以表述为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人 第二十八条,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经送达而违法行为人继续抢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抢建部分迳行拆除,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 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三。处罚依据 四。处罚内容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七.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二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 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 即视为送达 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对已经书面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依法可以确定住所的被送达人,可以邮寄送达,被送达人,被送达人成年家属或者被送达人收发部门签收的。即视为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四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延期后将延期事项告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三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将限期拆除通知张贴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违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区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予以拆除。第三十六条.因行政处罚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第三十七条。违法加建 改建的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处五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发现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工程供水.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应当书面通知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 供电或者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或者个人收到通知后未按照要求配合执法的,处每场所五万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首次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解除对有关房地产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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