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第五十三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第五十四条 国家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调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重要生物资源申报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一.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二、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三,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四.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前款规定不包括以临床诊疗 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为目的采集.保藏人类遗传资源及开展的相关活动,为了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组织 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第五十七条、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 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第五十八条,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第五十九条、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第六十条、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