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 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 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一。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二,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四,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五、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应对微生物耐药、七,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八.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 协同配合的原则、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第六条。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公益宣传,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九条.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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