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共享、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 真实 及时的原则,第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负责指导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并向 信用中国.等网站推送信用信息。流域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