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 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 约谈扣1分。次,3 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 罚款扣3分。次 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