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 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 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 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 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 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 次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 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