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 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 次,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 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 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 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