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 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 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 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 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 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