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 稽察。巡查,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 5分。次。2 罚款扣3分。次 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 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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