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 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 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 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 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 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 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 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 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