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量化计分结果是 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 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 次.3,停工整改扣1 5分、次。4 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 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 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 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