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 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 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 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 责令停产停业 含停业整顿 扣4分。次 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 5分,次 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 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