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 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 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