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 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 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 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 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 次,三 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 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 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