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 监督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 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 次、3 停工整改扣1,5分。次 4。通报批评扣2 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 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 扣4分 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6 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 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