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 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 责令整改扣0,2分、次.2。约谈扣1分。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 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 次、4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 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 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 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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