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飞检 暗访 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 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2 约谈扣1分 次 3。停工整改扣1、5分 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 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 次 2,罚款扣3分。次 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 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 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 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 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