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 责令整改扣0,2分.次、2 约谈扣1分 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 通报批评扣2.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 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 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 参照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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