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 2分、次,2、约谈扣1分.次 3 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 5分,次、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 次、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扣3 5分、次 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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