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第十九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量化计分结果是.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认定和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 考核,稽察 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一。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1,责令整改扣0,2分.次 2。约谈扣1分.次、3,停工整改扣1.5分,次。4,通报批评扣2,5分。次 5、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二,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1 警告扣2,5分,次、2、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3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4。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5,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6.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三,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1、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2,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 次.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 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 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