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 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 公开 共享,使用的统一平台 应加快与、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水利部 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其管辖范围内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 公开、共享。使用的统一平台,应实现与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 平台的互联互通,第十五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 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 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 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 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或采集单位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变更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将变更或撤销情况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关公开信息。第十八条、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取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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