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分配与登记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十六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 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 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