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 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 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 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