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 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 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 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