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 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