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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