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 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 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