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 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