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 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 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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