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