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