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第十四条,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第十七条。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布.第十八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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