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内容篡改 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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