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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政务应用。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设立的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共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 含小程序.公众账号等,以及互联网电子邮件系统,第三条、建设运行互联网政务应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与互联网政务应用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原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防范内容篡改 攻击致瘫、数据窃取等风险、保障互联网政务应用安全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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