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 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 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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