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安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 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 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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