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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安全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发布信息,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程序,指定机构和在编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建立审核记录档案.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 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严禁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互联网政务应用转载信息。应当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 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充分考虑图片,内容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内容需要链接非互联网政务应用的、应当确认链接的资源与政务等履行职能的活动相关。或属于便民服务的范围。应当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及时处置异常链接,党政机关门户网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 做到在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非党政机关网站时,予以明确提示.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 严禁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防范互联网政务应用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政务应用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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