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以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且应具有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在大病保险名单之内,第八条,对于未区分标段的同一大病保险招标项目或一个大病保险标段,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参与投标的子公司仅限一家.第九条,保险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医疗.基本医保历史数据及服务要求。科学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确定投标文件内容。第十条,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大病保险项目.应有明确.合理的风险调节机制 并能够参与医疗费用审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须使用已向银保监会报备的大病保险专属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标后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中出现与专属条款不符的内容,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参加大病保险投标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并取得总公司的授权书.总公司产品定价部门须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审慎测算的精算意见书、内容至少应当包含测算依据,数据分析、测算结果.报价意见等,总公司法律部门须对投标文件出具经过严格审核的法律意见书.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分别经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中标后.应与投保人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应当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招标文件一致,原则上不低于3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根据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商谈后确定。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标各环节依次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相关情况。报告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一.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报告招标项目情况、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文件。投标时间,投标机构基本情况等,二,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投标文件副本和总公司出具的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及授权书 三。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标结果 四、应在大病保险合作协议及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协议及合同副本、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主投标人负责报告,对于流标。废标后重新进行招标遴选以及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项目.视同新的招标行为、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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