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 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 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 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 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 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