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 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 二 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 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 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 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 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 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