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 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阻碍 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 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