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 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 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 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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