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 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阻碍 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 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 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 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