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 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 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 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 咨询 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 第四十五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 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 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