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其他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中央预算内投资拨付.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擅自开工建设.二 拒绝协助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者阻碍、拒绝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法定权利,三.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四、擅自将资本金注入项目变更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 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编制。评审机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中 咨询、评估.评审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该单位资质或评价等级。第四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政府出资人代表资格,责令缴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另行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 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二。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侵犯项目法人合法权益 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