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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 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 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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