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三十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不同单位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签订股权确认协议 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到位后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办理股权登记等手续,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为同一单位的,在资金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中央预算内投资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比例发生变化的、应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内容.重新确定国家资本金的出资比例.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次向政府出资人代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三十二条,资本金注入项目中国家资本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无故拖延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第三十五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经批准的政府出资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政府出资人代表确定部门批准,并告知项目审批部门。资本金注入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其中,因增加投资概算拟变更运营补贴、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等其他支持事项。合作条件的,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单项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