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保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 建立对学生欺凌 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 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 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一 殴打 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 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学生之间、在年龄 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 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 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 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 建立预防 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 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 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 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