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护机制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第四十二条,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 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 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四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五条。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 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 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九条.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 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 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 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