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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护机制第四十一条、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第四十二条,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 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 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 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 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四十四条.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五条.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 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 少代会 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 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 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四十七条.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 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九条,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 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 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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