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 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 表彰 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 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 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 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除因法定事由 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 帮助。必要时 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 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 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 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 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