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 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 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 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 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 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 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 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 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 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 班级公约的制定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 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