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 种族,性别 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 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 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 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 应当保留学籍 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 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 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 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 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