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 户籍,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 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 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 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 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 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