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 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 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 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 游戏 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 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 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 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 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 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 辍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 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 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 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 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指导 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