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保护第六条。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 的民族 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 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第十条、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 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 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 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除因法定事由 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 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 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 辍学,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不得以长期停课 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 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第十四条,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 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 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 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 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