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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 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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