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 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 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 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 书面 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五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