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四 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 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 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 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 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 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