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 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 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 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 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三 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 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