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信用修复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二 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 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 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 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一 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五 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信用修复.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 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