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四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 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一,因欺骗 故意隐匿 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 批准文件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三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 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二、陈述与申辩 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认定 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 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 决定与送达 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三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 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四 拒不配合投诉处置 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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