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服务和安全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 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 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第十五条.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使用岸电的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用电船舶安排在具备相应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对其他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鼓励安排在具备岸电设施的泊位靠泊,第十六条。鼓励有关单位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或者优先通行等措施 第十七条。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八条。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岸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泊位名称。船舶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码头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岸电供应情况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 并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第二十条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培训。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 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明确划分岸电使用安全责任,鼓励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购买岸电安全责任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