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和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 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鼓励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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