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
  • 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的通知 应急消[2021]170号
  • 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建质规[2020]9号
  •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15年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年
  • 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第五条。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 扩建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已建码头 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七条,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第八条,为保障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安全.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第九条,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条,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十一条.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 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船舶靠泊不足前款规定时间的 鼓励使用岸电,第十二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