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第七条。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 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第八条、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第九条。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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