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 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司法行政 财政。民政 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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