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 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 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财政、民政,教育。卫生健康 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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