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 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财政。民政 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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