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的合法权益 发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 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公民自行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指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安排,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相关服务的公民,第四条、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 合法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司法行政,财政 民政。教育,卫生健康。老龄办。共产主义青年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第六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委托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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