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 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 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 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 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