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 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 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 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 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 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 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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