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 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 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 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