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 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 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 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 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 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 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