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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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