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骨干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6年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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