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第三十七条,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供水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范围 一.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二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三。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四.由用户或政府无偿移交。社会无偿投入及除政府资本金注入之外的其他政府投资和补助补贴的资产,五,1994年财政部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之后评估增值部分的资产.六,其他不应当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营运资本 第三十八条。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暂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减去核定的累计折旧额、摊销额。核定、自本办法实施后该水利工程第二个监审周期起。按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第三十九条。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经营者为提供供水服务 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核定的运行维护费,扣除原水费.除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流动资产周转次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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