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营者责任第四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规划示意图 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 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