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营者责任第四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三.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四,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水利工程设施分布 结构,规划示意图,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 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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