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营者责任第四十条,供水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所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 费用支出,收入明细账。监审期间内各年末最末级科目余额表 二、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三 渠首供水量。最末端计量点实际供水量,产权分界点或交水断面计量售水量以及水量相关的统计报表,四 营业执照或准许经营许可证等能够说明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五 水利工程设施分布,结构 规划示意图.六,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经营者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未改正的 可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以后成本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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