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易转让和登记结算第四十七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 不设限售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 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 清算.交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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